2020-12-23 11:22:51 阅读(188)
1、作权人身权能否放弃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和出版权属于作者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得转让、剥夺和限制。也就是说,人身权不能放弃。人身权是作者根据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利。民法一般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在为前提,每个人都享有;人身权是在创作文艺作品的前提下产生的,不会因为创作者生命的终结而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条 作权包括以下个人权利和财产权:(1)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签名权,即作者身份和签名权;(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扭曲或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也就是说,通过印刷、复印、扩展、录音、视频、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6)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7)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8)展览权,也就是说,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11)广播权,即无线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制作权,也就是说,通过制作电影或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2、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作权主体和作品的性质,其保护期限不同:(1)作品的作者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和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从作者死亡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2)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作权(签名权除外),其出版、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作权法不再受到保护。(3)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的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其作权不再受到保护。(4)合作作品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作者中最终死亡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点。(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适用作权法的一般规定。事实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作权产生的那一刻起,我国主权作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的剥夺限制,即使当事人想放弃转让,也是不允许的。 如有特殊情况,建议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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