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09:54:52 阅读(156)
一、网络转载是否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不一定。中国《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2)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3)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6)为教学或研究人员翻译或复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复制、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12)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二、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报纸能否无偿转载他人作品,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一般来说,合理使用不需要得到作权人的同意,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如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播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能合理使用作者的作品:(1)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或发表演讲。《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录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在法定的作权转载制度中,转载的主体为报纸和期刊,转载的方式可以不经作权人同意转载,并支付作权人的报酬。我们可以理解,网络转载不需要支付报酬。在一定条件下,网络转载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报酬。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我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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