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0:51:29 阅读(226)
1、合理使用作权体现在合理使用的地方,强调《作权法》直接规定他人可以使用享有作权的作品,而无需获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但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未经作权人许可,作品的使用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使用他人出版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2)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3)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6)为教学或研究人员翻译或复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复制、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12)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限制出版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合理使用作权是指合理使用作权。强调《作权法》直接规定,他人可以在不征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享有作权的作品,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应当注明,同时不得侵犯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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