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1:14:31 阅读(165)
1、如何确定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签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的制作人享有。第十五条依照《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视频作品的制作人享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电影、电视、视频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作权。第二,视频作品和视频产品有什么区别?视频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图片组成,需要借助专用设备放映和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视频带等。制作此类电影、电视和录像带的制作人需要在制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和原创性,这些想象力和原创性需要体现在创作、场景设置、配音、制作技术的应用、剪辑和其他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想象力和原创性的视频是作品。录音录像产品是指将成功的作品重新录制,充分利用原成品的标准和要求,或机械地记录表演者的表演或场景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产品和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或创造力,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于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别。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是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但产品的制作人却没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产品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想象力和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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