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4:05:24 阅读(151)
1、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模仿他人的创作成果、歪曲、篡改是否属于侵犯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3)未参与创作谋取个人名利,(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抄袭他人作品的;(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作权人许可,以展览、制作电影、类似制作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七)使用他人作品。(8)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产品的作权人或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人许可设计出版的书籍和期刊的布局;(10)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输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十一)其他侵犯作权和与作权有关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3)未经表演者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产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录音录像产品;(5)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免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录音录像产品采取的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除外;(七)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视频产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8)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以上是关于模仿他人侵犯作权的相关内容。根据上述内容,模仿他人侵犯作权很容易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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