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09:51:32 阅读(205)
1、找不到作权人如何处理作权人完成作品后可以依法拥有相关的作权。因此,即使想使用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权利人,也不能使用作权人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视为侵权。《刑法》第二十一十七条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作权罪的四种情形,即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音乐、电影、电视、视频、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未经录音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视频;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作权都需要得到作权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在中国,有两种情况下,作权作品可以在不经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一种是法律许可,另一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1、同样:两者都是特殊情况,不经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作权。2、不同: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用户需要向作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用户不需要向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3、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况:(1)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制;(2)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也由报刊转载;(3)除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外,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产品;(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二、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况(1)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目的只能局限于个人学习和研究,而不是为了盈利。(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有必要在这里清楚地写下被引用人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出版社和页码。(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已发表的作品不可避免地会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上再现或引用。例如,在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背后的油画被录制。(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或播放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6)为教学或研究人员提供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但也要注意在不侵犯作权人利益的范围内使用。(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展示或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保存,不能用于盈利,但除了作权属于博物馆。(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临摹、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以上是小编对“找不到作权人如何处理”的回答。我们可以理解,即使想使用作权人作品的人找不到权利人,也不能使用作权人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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