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11:50:34 阅读(192)
自由软件的作权人根据《通用公共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拥有以下权利:(一)出版权。也就是说,软件的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布(包括发布的形式、时间等);如果软件用户修改和改进了免费软件,则必须以免费软件的形式发布,公开源代码,并遵守《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决定以自由软件的形式以自由软件的形式发布自己的程序。(二)署名权。自由软件的作权人与其他作权人一样,享有署名权。《通用公共许可证》规定:“如果其他人修改软件并继续传播,我们需要它的接受者明白,他们得到的不是原来的自由软件。其他人引入的任何问题都不应损害原作者的声誉”。因此,修改者不仅有签名的权利,还有签名的义务。修改者在发布修改后的自由软件时有义务签字,如果不签字,涉嫌损害原权利人的声誉。(三)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自由软件的作权人明确赋予他人修改软件的权利,披露程序的源代码,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和改进软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保护工作完整性的权利。如果修改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与其他自由程序相结合,并且其发布条件不同,修改者可以通知作者要求允许使用。但是,修改者不得损害原权利人的权利,需要注明相关的修改信息。(四)经济权利。对于自由软件的经济权利,**德斯托曼自由软件基金会的目的是强调共享,任何用户都可以免费获得和运行,并可以随意复制和传播。因此,自由软件意味着放弃复制权,作权人不能因他人的复制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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