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5 14:18:24 阅读(150)
作权大概是目前中国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之一,侵权者太多了。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中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保护力度相当大。由于不考虑商品的情况,相当于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保护,这种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在目前的评审实践中,很难保护作权。大多数当事人不保留设计商标的相关信息,也不去版权局进行版权注册,直接申请注册商标。当发现其他人在其他商品上复制其商标图形时,只能提供先前的商标注册证书来证明其享有作权,商业法官和法院一般认为商标注册证书只能证明其享有商标权,而不能证明作权的所有权。这样,在先商标所有人往往无法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不是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更不用说保护了。然后,我别无选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注册和使用同样的图形作为商标。作为商业评委的审查员,虽然认为后商标的图形与前商标的图形完全相同,但一般来说,“巧合”,但在没有合格的权利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只能依法行政,允许同时存在两个商标。这对审查员来说也是一种折磨。我们不能撤销我们内心认为可能是剽窃的商标,但也需要依法行政的强大专业素质。提前登记作权是保证商标垄断的有力武器,真的是以前小步走,以后少走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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