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09:50:35 阅读(18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权作品的使用必须经作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以下是《作权法》第46条、总结了第四十七条列出的各种侵权行为。(1)《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列出了十一种侵犯作权的行为。根据规定,从事侵权行为的,只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不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这十一种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类,即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经济权利、邻接权等侵权行为。1.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行为第一,未经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这是侵犯作者出版权的行为。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出版权,其创作的作品是否出版、何时出版、以何种形式出版,由作权人自行决定。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公开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同时,作者与他人签订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家出版合同的,不得另行出版。因为此时,作权人不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出版权。二是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这是侵犯他人签名权的行为。第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这也是对他人签名权的侵犯。第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指未经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删节和修改,从而破坏作品真实意义的行为。这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第五,抄袭别人的作品。这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将别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改头换面,或稍微整理一下。抄袭他人的作品,以他人的创作成果为己有,既具有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特点,又具有侵犯作者经济权利的特点。2.侵犯经济权利的行为第一,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作权人许可,以类似的方式展览、制作、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这一般是侵犯展览权和演绎权的行为,即未经许可展示他人作品或以他人作品为基础创作演绎作品。第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支付未支付的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时,用户一般要与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规定相应的报酬。因此,严格地说,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支付报酬是违约的。当然,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支付报酬,使得作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因此也可以纳入侵犯作权的范畴。第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电影作品或以类似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作权人许可,未经计算机软件的作权人许可出租的作品。3.未经录音录像产品权利人许可,出租录音录像产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未经出版商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布局进行设计。第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其现场表演直播或公开传送,或录制其表演。4.其他侵权行为依照《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其他侵权行为和与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侵犯作权和邻接权的,这些侵权不见于上述侵权的,权利人和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本条款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二)《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类型的《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共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发生这八种侵权行为时,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行政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与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相比,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损害较大。但第四十七条没有弹性条款的“其他侵权行为”,除明确给予的侵权行为外,其他侵权行为不得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现行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类,即侵犯作权、邻接权、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1.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财产权相对应,这里没有涉及的权利包括出租权、展览权、制作权、改编权和翻译权,只能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2.第一,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的录音录像产品进行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产品。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播放、复制广播、电视的。3.与信息网相关的侵权行为第一,未经作权人或者有关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免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录音、视频产品采取的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第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电子信息外,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产品的权利管理。上述两种侵权行为可分别称为“避免技术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在数字化和互联网环境中,有效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保护作权和邻接权非常重要。4.其他侵权行为⑴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权人违约,在许可一个出版人拥有专有出版权后,另一个出版人可以出版自己的书,这可以由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人追究作权人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未经作权人许可出版相关书籍的其他出版商,不仅可以由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还可以由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追究侵权责任。⑵制作和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这种侵权行为一般是冒充著名或著名作者的签名,可以说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但另一方面相当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产品,具有欺骗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特点。因此,即使没有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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