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04:58 阅读(142)
——海南高等法院裁定,黄起诉海商公司侵权纠纷案的判决,要求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人身权的个人名誉,要求侵权赔偿不同于获得报酬权。有权要求保护作权,不得滥用权利。案件2013年6月,黄发现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杂志发布了6张照片,公司抄袭作品,侵犯出版权、报酬、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起诉法院:1。立即停止侵权,收回所有杂志并销毁;2。在《海南日报》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6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辩称:1、公司已与黄协商并赠送给黄韩国饮料;2、正常使用非知名作者普通照片的价格为300-1000元。黄只是摄影爱好者而不是著名作者。涉案作品为普通作品。公司只应赔偿3000元,扣除赠送的饮料,实际上只应支付1000元。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未经黄许可使用其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黄的出版权、签名权、复制权和报酬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黄没有证明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他的个人声誉,所以他不支持黄要求公司公开道歉。该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黄1.8万元。黄拒绝接受,提出上诉: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消除影响,不在是否造成声誉损失的前提下。二、正常使用作品的报酬不同于抄袭他人作品的性质,侵权赔偿不能按照正常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确定。3、只要市场上有杂志,就构成侵权。如果你停止侵权,你必须回收所有侵权杂志并销毁它们。四、饮料的性质是赠送的,不得在赔偿中扣除。经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属于行使一次就耗尽的权利。黄的作品已经出版,公司并没有侵犯其出版权。侵犯签名权仅指“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和“未参与创作,为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签名”两种情况。该杂志完全以他人的作品为己有,构成剽窃,而不是侵犯署名权。取得报酬权是指在许可使用、转让作权等合法情况下取得报酬权,不包括侵权后的赔偿责任。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扭曲或篡改的权利。本杂志发表的作品只调整了大小,没有侵犯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关于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第一,关于回收所有杂志并销毁黄请求的主张。停止侵权是指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作品已发表,属于持续侵权结果,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此外,根据公平公正、禁止滥用权利、过度处罚等法律原则,公司使用了黄的6部摄影作品,要求回收和销毁所有书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支持这一要求。2、黄在《海南日报》上请求道歉。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严重,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消除影响。此外,该公司已道歉赠送饮料,不予支持。三、关于赔偿金额,由于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正常使用作品,而是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能按照支付报酬的标准进行赔偿。饮料是礼品,不同于侵权责任,不应扣除。综上所述,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本案的评价反映了作权与普通民事权利的差异,但请求保护作权的权利不得滥用。民法规定,只有损害个人名誉,降低公众对某人的评价,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侵犯作权的,只要侵权,就要道歉,不一定要对作权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同时,除当事人同意调解外,要求侵权赔偿的权利不同于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不同性质的支付不得抵消。在本案中,公司主张按照正常使用普通摄影作品的报酬作为赔偿参考标准,应扣除赠送的饮料,混淆了侵权赔偿、报酬、赠与等各种性质的金钱支付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予支持。不同性质的支付不能抵消,不同性质的责任方式不能相互抵消。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的判断。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它要求回收所有书籍并在《海南日报》上道歉,这显然超出了侵权图片的应有价值。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强制回收所有书籍,将特别浪费司法资源,这是不可行的。但是,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作权法》关于保护作权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民法原则,如公平公正、禁止滥用权利、过度处罚等。虽然黄有权要求公司根据《作权法》的规定消除影响,但不得滥用其权利,法院的判决也应受到相当大的惩罚,不支持这两个诉讼请求,只赔偿1.8万元。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局限于作权等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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