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29:55 阅读(146)
作权保护的六个要素1。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一个缔约国保护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为国民的作品。这几乎是双边和多边协议中常用的原则。2.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品给予“起源国待遇”,即给予作者所属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国家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已经实施了这一原则。3.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品给予“第三国待遇”,即甲国对乙国的作品给予丙国作品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二、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以依法成为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创作,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创作,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发表的,依法享有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的作权;(2)没有作者或作者不清楚;(3)国家将部分作品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变更或终止后,在保护期内不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使用权和报酬权。在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工作作品、委托作品、解读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应当依法确定作权人。三、客体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作者感情和思想的作品,或者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2、口述作品。口头作品是指口头语言创作的作品,不固定在任何物质载体上,如演讲、教学、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民歌、流行歌曲、流行歌曲、交响乐、弦乐、爵士乐、吹打乐等能够以旋律节奏、合声、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2、戏剧、民间艺术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表演的完整戏剧,而是指表演戏剧的剧本。伯尔尼公约还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和编程,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记录。4、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团等通过身体动作和技能表达的作品,具体表现为汽车技能、踏板技能、技能、顶部技能、电缆、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达形式。4、艺术、建筑作品。艺术作品是指由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法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设备,通过合理利用光化原理,在感光材料上再现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6、电影作品和电影制作方法相似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的记录介质上制作的作品,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图片组成,借助适当的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7、图形和模型作品,如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反映地理现象、解释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8、电脑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指令,以获得某些结果,或可以自动转换为代码指令的一组符号指令或符号语句。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个弹性条款。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长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灵活性。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种类繁多,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措施由国务院根据《作权法》的授权制定。四、内容是作权保护的内容,指的是作权的具体权利。根据《作权法》,作权包括个人权利(也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一)人身权在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离不开作者的身份。从人格权的起源来看,18世纪末,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在资产阶级人才人权思想的影响下,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和人格权延伸权的观点,被大陆法制国家立法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格权。纵观各国立法,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收回已发表作品权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律部门的国家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个人权利。例如,德国版权法从一开始就有保护作者个人权利的条款,并规定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英美法系国家一开始并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利,后来才将其纳入版权法。(一)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法人或者非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承认法人或者非法人可以享有人身权利。但是,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有很大的不同。在版权法中,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承认法人的意志是近年来的事。(二)人身权能否转让继承。一般来说,人格权就是人格权。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可以在这里否定。大多数国家版权法规定,人身权不得剥夺、强制许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些人身权利的转让和继承似乎有其不可否认的原因和事实。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权密不可分,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密不可分。(三)民法中人身权与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本身固有的权利,与作权中的人身权的区别在于:一是从权利产生的基础上,民法的人身权是以人的出生为基础的。人一旦出生,就会有生命和人身权。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即作品的诞生。第二,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生的,人人都有。作权所称人身权仅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中的个人权利仅限于自然人,根据《作权法》的规定,作权法中提到的个人权利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大多伴随着人的生命死亡而消亡(有些人身权的权利人死后不能侵犯,比如肖像权)。即使主体死亡,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也可以单独存在,如签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权法上的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侵犯人身权主要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侵犯作权的人身权表现为作品的非法使用。1、发表权。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出版权具体内容如下:何时出版;以书籍、连载、广播等形式出版;在哪里出版。出版的作品应为未公开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展出,就不再有出版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共场合,向大多数不特定的人宣讲或展览,被大多数人所熟知。假如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那就不算出版了。2、署名权。签名权是指作者身份和作品签名的权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过签名来确认。根据《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作品上签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签名权是作权的核心。有了签名权,就可以确认作权的权利主体。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质上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他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二)财产权是指能够给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取决于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由此可见,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不同,主要表现在:(1)不同形式的权利。(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是永久保护的,即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代代相传。(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太大的限制,但对行使作权的财产权有更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根据《作权法》的规定,作权财产权是指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租赁、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拍摄或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以上述方式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复制权:版权所有人决定或者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常见的权利。复制是指通过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行为。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实现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公众才能接受。3、租赁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修订后单独列出的权利,原《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发行方式之一。4、展览权:指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能展出的作品一般局限于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种作品都是视觉作品。此外,人们不容易理解其作品的内容,而展览是最好的渠道。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表演可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是指通过人体的身体和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是指在机械设备的帮助下重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如通过录音、视频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这是修改《作权法》后新增的权利。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必须在技术上通过广播和电视台进行。此外,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经常有授权广播的事实。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由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在修订版权法时增加了一项新的权利。在此之前,法院通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将其视为非法复制(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作权人。9、摄制权:指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可自行行使摄制权,也可授权他人行使。10、改编权:指改变原作,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改编作品的原因是为了满足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本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本的权利。12、汇编权:指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果汇编权的行使在材料的选择和安排上是原创的,那么汇编作品就会形成。除上述十二种权利外,《着作权法》还规定了“作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以避免立法滞后。对于这些财产权利,作权人可以允许他人行使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五、作权保护期为作权保护期:1、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公民作品的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终身和死亡后50年。例如,甲方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部作品,但未发表。如果甲方于2000年10月1日死亡,其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截至2050年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权(签名权除外)的职务作品,其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出版时计算,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给予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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