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31:28 阅读(148)
处理这一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行使肖像权时,原则上应服从肖像权。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示、复制、出版或出售。国外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以借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肖像艺术作品,由于艺术的活力在于社会的认可,其价值在于公众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的基本特点,可以认为,如果肖像所有者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应同意艺术家自己的肖像艺术作品一般展览、复制和销售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做广告等;肖像权人不同意艺术家对艺术品的上述处罚活动的,应当作出明确的禁止协议。2、在行使肖像作权时,必须按照肖像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2、肖像作权的行使必须按照肖像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执行。这种协议可以在肖像制作之初或之后进行。如果肖像权人同意作权人展示、复制、出版、出售肖像,肖像权人必须行使其对作品的作权。这种协议应该是明确的。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权人行使展览、复制、出版或出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艺术作品,应遵循前一原则,即肖像所有人没有明确禁止协议,应推定肖像艺术作品的所有者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销售活动,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在实践中,肖像作者的作权纠纷也包括以下情况: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转让给他人。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作权,而对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控制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转让给他人,并与用户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无束。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用户的所谓使用协议,起诉双方作为被告,并追究其侵权责任。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移给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作品,作为复制、创作的艺术活动的基础,不认为侵犯肖像权,但利润经营活动的艺术作品,超出艺术活动的范围,侵犯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这里应该建立一个判断标准,即肖像所有者的原始外观是否能够识别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反映的图像。如果艺术加工的作品具有肖像权人的外观特征,可以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经过什么加工,都是对肖像权的侵犯;相反,它不是对肖像权的侵犯。3)非法使用肖像,既侵犯了肖像权,又侵犯了肖像作品的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即侵犯肖像权和侵犯作权的请求权。被侵犯的肖像权人和被侵犯的作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个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单独行使。如果受害人是两个人,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将分别行使两个请求权。如果两名受害人同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共同裁决。如果受害人是同一个人,如何行使两个请求权,原则上应根据权利人的选择,可以一起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也可以选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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