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33:30 阅读(157)
合作作品的作权属于中国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的作权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伙伴。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自己创作的部分的作权,但在行使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作权。也就是说,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作权和单立作权的问题。合作伙伴共同享有整体作权,合作作品中可分割使用的,可分割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作权。但在行使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作权。共享合作作品包括共享和共享。分享权利和义务,即按照各自创作的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即按份共有。作权共有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但在转让过程中,其他共有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作权,即共有作权人不分割各自对作权所占的份额,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时,一般平均分配。根据《着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何确定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合作伙伴共同享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伙伴。由一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是单独的作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包括两种情况:不可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前者是每个作者的创作结果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无法指出哪个部分是由哪个作者创作的。比如甲乙双方共同创作一部小说,经过共同构思,最终成稿,小说凝聚了两人的创作成果,融为一体,无法独立将甲乙双方的成果从整个作品中分割出来。后者是每个合作伙伴的作品都可以从整个作品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比如一首歌是两个人的合作作品,但是词曲可以分开,作者和作者分别享有作权。合作作品主要有以下特点:(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作者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这意味着它可以在作品创作之前或在创作过程中产生。如果合作伙伴之间没有共同创作的意义,就很难产生合作作品,因为他的作品很难在内容、形式和风格上达到和谐统一。(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作者共同开展创作活动。也就是说,合作伙伴在创作中共同付出了原创劳动,做出了直接的创造性工作。如作品构思、材料筛选整理、写作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仅仅因为提供辅助劳动而主张其合作伙伴的身份。(3)创作的作品是以某种形式表达的作品(无论作品是否可以公开使用)。如果一部作品符合上述三个特点,则属于合作作品;否则,或单独作品,或组合作品,收集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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