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49:51 阅读(142)
1、《作权法》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作权法》和合同取得作权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和报酬权。2、用户通过许可获得作权专有许可权。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使用权的,必须经作权人同意;3、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专有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商应当与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商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出版作品。出版社取得的专有出版使用权,是指出版社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和使用范围内,独家享有使用原版、修订版、缩写出版图书的权利,但出版社不得侵犯作权人(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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