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0:52:42 阅读(119)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优先考虑其业务范围。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奖励作者:(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根据《作权法》的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属于职务作品,而勘察设计文件的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作权法》的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属于职务作品,勘察设计文件的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如何识别职务作品1、中国的《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定义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导致人们对工作作品的理解不一致。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职责范围的法律特征,包括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直接确定的两层含义;另一方面,作者创作的作品应当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中,应严格界定“职责范围”。否则,许多个人作品将被归类为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也反映了社会利益的不公平分配。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以下因素值得高度重视:(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无论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制造商都可以在一天的工作时间结束后离开工作)。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持续的心理过程和持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内,我只是对创作作品做出了初步的想法,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无法停止,所以我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想法,并进一步完善和处理了作品。这样,就很难确定一部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不能用作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属于工作作品的标准。(2)工作作品和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事实上,许多作品,特别是社会科学作品,几乎不需要使用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但它们是工作作品;另一方面,一些作者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不一定是工作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因此,我们不能根据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创作的作品应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作者只在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计划或其他规定必须执行)中指出的作者的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为工作作品。在这个范围之外,我们永远不能把一些作品划入职务作品。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权益,也会严重削弱作者的创作热情。3、工作作品反映了作者的个人意志,其思想内容由作者决定。在创作职务作品的过程中,虽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必然会对作者的创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创作行为的主体应该是作者而不是单位。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完全可以决定如何选词造句、如何选景拍摄、采用什么风格、手法等。换句话说,该作品的内容可以充分反映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反映作者的意志和个性。所以可以说,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对作品做出了原创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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