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1:07:29 阅读(153)
1、借用新技术手段。在网络上,作权人可以主动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来识别自己的网络作品。这样,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总能得到辨析。事实上,一种新的、快速、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模式——“时间戳”服务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可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和内容完整性证明,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2、登记其网络作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作权人可以在所属地区版权局登记其网络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作权登记在明确作权所有权、减少纠纷、维护作权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有力的证据。随着网络作权研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新技术识别手段的发展,网络作品作者身份识别方式肯定会更加合理可行,但无论如何,作者需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以免在未来造成证据收集困难。3、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本或艺术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网络作品创作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部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例如,作者可以提供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等,摄影作品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而言之,可以提交所有有助于证明作品来源、作品创作过程以及作者原始份额的文件和资料。4、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站,只有注册人才能掌握和使用。文章的上载和删除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能够顺利登录个人网络平台,完成密码修改、作品发布等操作,就可以确定自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提高相关信息的可信度。5、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作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通常需要使用相关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如注册为论坛的用户、网站的电子邮件、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所有者发布的电子数据的可信度较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证据,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关信息来证明所有者,如用户名、注册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系统的前提下,这种方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新浪微博等微博客使用V来识别作者的身份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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