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1:08:30 阅读(147)
XX省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XX第73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李某坡,男,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专科文化,户籍xxx。20XX年8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拘留,20XX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在XX市宝安区看守所。XX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11日起诉被告李某坡,指控被告李某坡侵犯作权罪。法院于20XX年4月21日和20XX年8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李某坡和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坡注册成立XXX科**有限公司,在宝安区某工业区租赁厂生产摄像头,未经XX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公司“自适应背光补偿与图像增强算法软件”(即[ABLC]V1.6.4)20xx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xx科**限公司查获了5000多个摄像头,477个HD-500T摄像头安装了侵权软件,缴获了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逮捕了李某坡。法院认为,未经作权人许可,被告人李某坡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侵犯作权罪。法院认为,未经作权人许可,被告李茂坡复制并发行了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其行为构成侵犯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被告李茂坡侵犯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25万元(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从20XX年8月13日至20XX年2月12日,将羁押一日折扣为刑期一日。罚款仅限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支付)。二、没收缴获的侵权产品和犯罪工具。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起10天内通过法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两份副本。XX代理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ОXX年8月25日XX书记员XX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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