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3:49:15 阅读(144)
被告桑xx,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荷泽人,江西理工大学艺术2001级学生,现住宿舍。委托代理人欧阳xx,男,汉族,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2001级学生。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2001级委托代理人刘xx、女、汉族学生。原告XX起诉被告桑XX发生了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7日公开审理。原告曾xx、被告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小辉、刘*琦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原告曾xx声称,2000年,经过反复构思和创新,设计了“龙”服务商标,并在相关媒体等场所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宣传。200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00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3478200号商标注册证,批准服务项目(第35类),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起停止。2004年8月11日,在《江南都市报》上发现被告设计的“第十九届世界客人亲属大会主题会议标志”和大型文艺晚会开幕式上制作的“乡愁”广告标志,在创意、创新、构图、设计、安排等方面与“龙”商标图案完全或大部分相同,使整体结构相似。被告侵犯了其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原告1元的经济损失。被告桑xx辩称,“回家”模式是根据第十九届世界客人会议组委会的收集要求独立完成的,得到了世界客人会议组委会和评审专家的认可。在创作之前,我没有看到原告的“神龙”商标。“回家”模式与原告的“龙”商标模式在创意、构图、安排等方面没有相似之处,没有剽窃或剽窃侵犯原告的作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一是被告对“回家”图案只有作权,没有专用权,世客会标志着世客会组委会的权利人。第二,“回家”的图案标志上明确注明了“第十九届世界客人真诚会议”的字样,同时也有其他关于世界客人会议和会议标志的说明。第三,“回家”标志与任何商标或服务无关,被告设计的标志不在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被告认为原告涉嫌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他的主张,原告曾xx在法院指定的证据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17份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3年3月31日发布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ZC3478200SL发文号;2、第十九届世界客人恳亲大会、中国(赣州)客家文化节开幕式大型文艺晚会《原乡情》广告宣传画;三、《环球时报》2004年9月8日发表的《好主意不按常规出牌》一文;4、原告本人对“神龙”商标图案结构的分析和注释;5、《江南都市报》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新闻《赣州迎接全球客人》;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3478200号商标注册证书;7、8:其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的通知书等;9、自2003年3月9日起,原告使用印有“龙”图案的个人名片;100、灯箱广告照片;11、店名广告照片;12、灯箱广告照片;13、赣城管广字(2003)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223号;14-17:关于篆字的解释、创新创意的重要性等方面的文章复印件。对于上述证据,法院对其效力进行了综合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1、2、4、5、6、9、10、11、12、13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要求,予以认定和采纳;3、7、8、14、15、16、虽然17号证据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也是真实的,但与本案事实缺乏相关性,因此不予认定和采纳。被告桑xx支持其辩护,11份(组)证据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和庭审中提交:1、第十九届世界客人真诚会议宣传手册封面;2、2004年6月23日,《赣南广播电视报》介绍了文章《冰心一片书客情》;3、《赣南日报》2004年5月26日文章《世界客属第十九届真亲大会主题会标吉祥物揭晓》;4、会标中使用的“家”字的说明;5、《赣南客家画报》中关于客家、赣南、龙习俗的文字及图片说明复印件;6、《赣南客家画报》、互联网上关于客家围屋的文字和图片描述;7、《赣州晚报》、《赣南广播电视报》、《信息日报》对标的报道文章;8、世界客人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组委会颁发给被告的荣誉证书;9、2003年9月1日,赣州市第十九届世界客家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集“中国赣州世界客家会议”主题词、会议标志、吉祥物及“赣州客家协会”会徽的公告》;11、被告于2003年4月25日做了标志设计工作。对于上述证据,经审判质证,法院综合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11份证据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综上所述,结合双方的审判陈述,案件事实如下:2003年3月10日,原告曾xx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综上所述,结合双方的审判陈述,案件事实如下:2003年3月10日,原告XX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年3月31日,该局发布了一份文件(编号:ZC3478200SL),通知原告已被接受。200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原告颁发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3478200号,批准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电视广告、广告空间租赁、为广告或销售提供模型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销售(为他人)、照片复制、文本处理、专业介绍机构(商品截止日期)。注册有效期为公元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服务商标(详见附件1)由文字、图形等组成:主题为“龙”、“宝”二字,反C字形内有“神”、“龙”两个篆书字,整个图形下标有“神龙”的英文GODRAGON.该标志在正式注册前已被原告广泛应用于其广告业务。世界客家会议是最具影响力的世界中国活动之一。它是参与人数最多、规格最高、联系最广泛、影响最大的平台和载体。它也是全球客家文化活动与经济活动相结合的大型友谊、交流和聚会。2002年,赣州获得举办世界客属第十九届真亲大会的主办权。2003年9月1日,赣州市世界客人第十九届亲属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世界客人大会主题、会徽、吉祥物。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全国21个省(市、区)、香港、澳门等499名作者发送(发送)申请作品1000多件,经群众评选、专家学者评价,被告桑XX设计“回家”模式确定为世界客人第19届会议标志(会议标志),并于2004年5月25日与会议主题、吉祥物相关新闻媒体正式发布。标志“回家”的原型(详见附件2)来自被告2003年4月25日对客家文化节进行的标志设计操作,经过多次修改(包括世界客户协会组委会领导和专家的建议)。它由内外两个环形嵌套而成,外环为绿色,上面有“世界客人第十九届亲属大会”12个汉字和英文“THE19THWORLDHAKACONFERNCE”;内环为红色篆刻印章边缘,下部断口插入“中国·2004赣州”字样,内外两个环嵌套在一起,意思是“回家”的“回家”字;标志中间的“家”字由篆书变形而成,上半部分画成龙,象征着龙的后代回家,客家人回家,意思是世界上所有的客家人都想家,世界上所有的客家人都是家,世界上所有的客家人都是家。此外,根据征集公告和《第十九届世界客户亲属会议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约定,被告桑xx只有权“回家”,没有使用权,使用权属于征集人。此外,根据征集公告和《第十九届世界客人家庭会议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协议,被告桑xx只有权“回家”,没有使用权,使用权属于征集人。未经世界客人协会组委会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该标志。2004年8月,原告曾xx从相关新闻媒体获悉被告桑xx设计世界客人协会标记“回家”模式,认为标记及其作权、商标专用“龙”在创意、构图、设计、安排等方面完全或绝大多数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导,侵犯其作权和商标专用权,因此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曾xx享有自行设计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神龙”服务商标的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桑xx根据世界客人协会组委会发布的征集公告,享有“回家”委托作品的作权。双方的作品都是艺术作品。本案诉讼纠纷的焦点是“回家”标志是否构成侵犯“神龙”商标的作权和商标专用权。关于“回家”标志是否构成侵权“神龙”图案的作权。根据《作权法》和相关法律原则,判断“回家”标志是否侵犯了“龙”图案的作权,取决于被告设计的标志性作品是否剽窃(剽窃或模仿)原告的作品。从两部作品的构思、理念、风格来看,明显不同,主题也各不相同。被告创作的“回家”标志是第十九届世博会的独特特殊标志,主题突出,全面、准确、生动地反映了“中国·赣州”、“客家”、“第19届”、“2004”等基本要素。具有丰富的客家特色,丰富的客家文化底蕴,易于认可和记忆。与原告创作的以“龙”为主题的“龙”作品不同,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从两部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对比来看,无论是整体对比还是局部对比,结构和构图都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相关公众也不会混淆或合理怀疑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剽窃嫌疑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的详细分析的相关介绍,更多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的详细分析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或者浏览页面上的推荐内容。我们将让你对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的详细分析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推荐阅读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以下内容:
一 客户顾问-张三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