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4:08:38 阅读(141)
在过去,作权被称为版权。这是因为过去印刷不流行,当时社会认为附加作物最重要的权利是印刷出版的权利,所以有这个名字。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进步,作品的种类逐渐增多。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法国于1791年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对作者表演权的保护。《作者权法》于1793年颁布,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实质性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一般有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只要具体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局部,也不问作品是否采用了一定的物质形式,都可以被视为依法受保护的作品。另一个标准是,除了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外,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需要通过物质载体对这种形式进行固定,以获得《作权法》的保护。按照这个标准,口述作品和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可能被排除在作权法的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未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固定的作品是否受到作权法的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第一个标准在我国采用了《作权法》。口述作品可以成为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艺作品的产生作为获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者、其他享有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作品登记。申请步骤为准备材料(申请表、作品打印稿或电子稿、创作意图描述等)。)、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或委托代理)、通过审查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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