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4:29:28 阅读(177)
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人称之为必须具有原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所谓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所谓创作,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即作者通过观察、经验、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选择、细化、加工社会生活材料,运用自己的想法、技能,塑造艺术形象或表达科技创造性劳动。(二)创作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创作只是一种智力劳动。此外,还有很多,比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加一些催化剂,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另一个例子是在体育比赛中互相争斗,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型,击败对手。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不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达形式表达,创作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不能称之为作品。(三)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3)必须有一定的表达形式。也就是说,作者必须以文本、语言、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其无形的思想,使他人能够通过感官感受到其存在,如没有一定的表达形式,思想只存在于脑海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之为作品。简而言之,表达作权保护,不保护思想。(4)可以固定在某些物体上,并且可以复制使用。例如,文本作品固定在纸上,摄影作品固定在胶卷上,电影、电视、视频作品固定在胶片、视频带上,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假设有人在沙滩上画了一幅画,没有以某种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很难保护。虽然口述作品没有固定在某个物体上,但除了众所周知之外,它们还必须满足能够用某个物体固定它们的条件。如果可以用纸和磁带记录和录制,否则很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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