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5:34:54 阅读(172)
受被告xxxxx有限公司委托,在张xx诉传播公司作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首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中国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作权人支付报酬,适当引用他人出版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被告制作的《xxx》网页,前面是张xx先生的介绍和评论,后面引用张xx先生的一些作品来解释张xx先生的艺术特点,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是中国《着作权法》允许的合法行为。第二,被告没有把别人的作品当作原告。在介绍张xx先生的山水画作品时,别人的书法作品出现了,这是上传网页时链接错误造成的。有一点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张xx先生是一位山水画家。山水画和书法作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艺术特点。它们有不同的质量。仅凭视觉就足以完全区分它们。用别人的书法作品冒充张xx先生的山水画作品是不合理的。第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不良影响。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介绍原告,评论他的作品,完全是出于对原告的尊重。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下,艺术家能够安于贫困,在艺术领域不懈探索和追求。这种精神本身是值得称赞的。在介绍和评论原告的过程中,被告完全使用积极和积极的语言,没有任何损害或贬低。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不良后果,更不用说任何实质性伤害了。3、被告未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传播公司经理欧阳阳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该网站是欧阳以个人名义申请建立的,其对艺术的执着和热爱。其目的是繁荣中国书画艺术,介绍和评论艺术家,从而扩大其影响力。该网站不是为了盈利。此外,该网站成立于网络经济的低潮,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网站,不可能盈利。4、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原告在被告的介绍和评论中只获得了利益,没有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的善意介绍不能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更不用说非法收入了。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法律上的损失是毫无根据的。退一步,即使被告的做法有什么问题,由于网站专业性强,点击率很低,几乎没有人关心,从开放到现在没有更新,也因为拖欠搜狐关闭2月多,所以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原告提出2万元的经济损失是不可能的。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一个艺术家应该致力于对艺术的高度追求,为后代留下不朽的作品。他不应该以诉讼为由炒作自己,也不应该以诉讼为主来获得利益。被告对原告及其作品的介绍、评论和欣赏完全出于善意,没有任何不良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作权法》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一个善良的人,出于对张xx先生的尊重和钦佩,积极介绍和欣赏自己及其作品,能对张xx先生造成什么伤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希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xxx日期:xxxx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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