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8:57:57 阅读(184)
但在学术上,或在其他领域,两者在意义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有人认为版权的保护范围比作权的保护范围小,等等。接下来,我们主要从词源上看两者的区别。从词源来看,“作权”和“版权”两个术语差别很大。“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初衷是“复制权”,是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创造的权利。英国、美国和法国从未将版权视为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版权视为鼓励和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相应地,版权的重点也是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简单地视为作者的财产,与作者的精神和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一样自由转让。与此同时,雇员在雇佣期间为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雇主而不是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英国、美国和法国甚至规定雇主是作者。《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其初衷是“作者权”(author's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多地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普通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着作权法更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转让作权施加更多限制,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人身权利。一些大陆法制国家甚至不允许转让作权。同样,对于员工为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工作,一般来说,员工仍然可以原始获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转让或许可使用作为财产权。然而,随着两个法律部门的主要国家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参考和融合,“作权”和“版权”之间的概念差异也在缩小。...然而,版权制度和作权制度的惊喜并没有消失。——中国**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王-迁,P29。中国的法律主要来自日本,日本接受德国的法律体系,而德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律国家。因此,虽然中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同义词,但在叙述中仍然根据大陆法律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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