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9:24:24 阅读(142)
1999年5月12日,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向该剧制作单位**影视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单位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颁发发行许可证,同意《我的心像白云》20集电视剧《我的心》(以下简称《我的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同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与**影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版权证书》,明确《我》的版权属于上海市卫生局制作中心,上海市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负责因版权问题引起的纠纷。2000年11月29日,原被告与《我》剧签订《播出权转让合同》,同意甲方(上海市卫生局电教制作中心)同意将《我》剧在18个地区的播出权(有线、无线、卫星频道)转让给乙方(被告),并保证被告在18个地区拥有《我》剧的独家播出权。播出权转让期为3年,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还规定,上海市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提供的《我》播出带的质量完全符合播出技术要求,如有质量问题,应无条件更换。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支付播出权转让费,也未从上海市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获得《我》剧播出带。此外,电视节目部于2002年4月发布的《证明》称,台湾与音像出版社签约购买的《我》剧于2001年在台湾新闻频道22年:00-23:00点首播,下午14点在新闻频道上播出:00-15:00时段重播。法律纠纷的焦点是上海市卫生局电子教育生产中心履行义务与被告的付款是否存在差异。法律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根据规定,被告在上海市卫生局电子教育生产中心交付播出带前,不得首先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鉴于被告依法行使抗辩权,原被告和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对终止合同没有异议,可以看出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上海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和被告塞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播出权转让合同》;2、上海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上海卫生局电子教育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从本案争议的焦点可以看出,案件的主要分析是按照履行顺序进行的,因此我们可以分析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建立要素和有效性,并解决案件!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可以看出其主要的分析地点是履行顺序,因此我们可以分析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建立要素和有效性,并解决案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抗辩权的顺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双方必须相互承担债务。2.两项债务必须先后履行。至于这个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我们不会问。三、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首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不仅包括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或届满前未履行的状态,还包括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指延迟履行、缺陷履行等。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建立和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暂时暂停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保护其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当履行一方采取补救措施,将违约变更为适当履行时,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消失,然后履行一方必须履行其债务。由此可见,一时的抗辩权是按顺序履行的。行使抗辩权的顺序不影响一方在履行违约责任后的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倾向于后履行人,有效约束先履行人,保护后履行人的权益。通过上述案件的陈述和审判结果,我们可以获得更多关于顺先履行抗辩权的经验,从而更好地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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