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0:23:14 阅读(176)
合理使用作权的标准是什么(1)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2)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解释问题;(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6)为教学或研究人员翻译或复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复制、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12)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使用他人出版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2)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6)为教学或研究人员翻译或复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复制、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12)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前款适用于限制出版商、表演者、录像制作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还可以编制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适用于限制出版商、表演者、录像制作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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