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0:25:29 阅读(155)
根据《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即侵犯作权的行为。侵犯作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受作权保护;二是使用违法行为。事实上,侵犯作权的行为呈现出一种极其复杂的形式,包括直接侵权、帮助、促进、煽动他人侵权或扩大或扩大他人直接侵权后果的间接侵权。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结合网络本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版权侵权的概念进行以下定义, 也就是说,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不能在网络之间上载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版权所有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版权所有人享有的任何权利,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或者其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不属于版权侵权。结合上述概念,网络侵权可分为以下类型:1、擅自下载并在传统媒体上发表在线作品是指未经网络作品所有者许可下载并在传统媒体上传播在线作品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之前进入计算机网络,只是通过扫描进入计算机识别数字代码,然后通过计算机组织、加工、存储,必要时以文本图像声音的形式显示数字信息,该网络作品称为数字作品。另一种是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中,并以数字的形式在网络上传输。它以前从未存在于传统的载体中。这种网络作品被称为数字作品。只要网络作品能够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就应该享有版权。2、未经作者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作品的版权所有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发布到网络上,向所有网络用户披露。这种行为被确定为侵权行为,因为原来的非数字文艺作品数字化,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数字化不是创作,不是原创的,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沟通方式发生了变化,不影响原版权所有者享有的作品权利。(2)网络作权侵权的构成要素1。根据《作权法》的规定,文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法律保护作品的范围。涉及网络作品作权侵权的多媒体作品的文本、艺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受到保护。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点,就应当受到作权法的保护。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不得随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不得随意侵犯。2、根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侵权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另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其网络用户数量庞大,这类主体通过阅读信息、下载信息、建立网页、传输电子邮件、进入BBS,当网络用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侵犯网络作品权利行为,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3、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侵犯他人的作权,对他人造成损害,其行为具有侵犯网络作品作权的客观要求。要确定网络作品是侵犯作权的客观要求,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录音录像产品、广播电视节目是受作权保护的对象;二是未经作权人和与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未经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构成侵权。4、侵权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其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参与他人的权利侵权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煽动和帮助用户实施权利侵权,是主观意图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由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控制、监督、删除和编辑内容。当他们知道网络上有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内容时,他们应在技术可能性和经济许可范围内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拒不移除的,采取放任或者支持的态度,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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