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0:46:31 阅读(177)
作权人能享有什么人身权一,作品的出版权?作者创作了作品,作品是否发表,其决定权由作者-作权人决定。出版权是作权人的重要权利,是作权人实现作权财产权的基础。同时,作品的出版往往是作权人行使出版权的结果,如出版、复制和拍摄。二、作者的署名权。作者的签名权是指作权人在发表自己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时表达身份的权利。除了作品的创作者外,作者还表示作者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作品的权利是指作权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修改或者删除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作者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在保护期内属于作者。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作权人的作品一经发表,作权人就享有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权法禁止任意增加、删除、变更、歪曲、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复制权:指通过印刷、复制、复制、扩展、录音、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力。它是作权人的专有权,通常与发行或广播权相连。未经作权人许可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复制方法:一是手工复制;二是机械复制。2、发行权:指通过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得发行。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行使方式有两种:作权人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授权他人发行。发行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销售、赠与等。3、租赁权:即有权允许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的方式创作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目标。4、展览权:公开展示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作权人有权自行展示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展示并获得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看。5、表演权:也有公演权、上演权。是指以各种手段公开表演作品、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特点是必须以公开的方式面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其他作品的表演应当经作权人许可。但是,未经作权人许可,免费表演出版的作品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的其他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方式拍摄电影的作品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得制片人的同意,无需征得相关部门作者的许可。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以广播的形式传播其作品。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不受法律保护,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有的必须经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9、制作权:又称影视片制作权,是指作权人以类似的方式将其作品制作成电影、制作作品的权利。但原作,也可以是原作的演绎作品。10、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作权人享有以其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在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重写。(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转换为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于表达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以强制翻译外国人的作品,无需征得外国作权人的同意。(3)汇编权: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应享有汇编形成的作品的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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