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0:57:48 阅读(139)
第十九条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让。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未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作权的一部分权利可以继承: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扩展、录音、视频、翻拍、翻拍、发行权,即出售或赠与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类似制作电影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也就是说,无线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的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制作权,也就是说,有权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汇编权,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作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作权的一部分权利可以继承: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扩展、录音、视频、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作权的一部分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扩展、录音、视频、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作权人的合法有效遗嘱、遗赠支持协议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将其全部作权转让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作权通常分为两部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前者与作权人的人身存在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该财产权可以与人身分离,公民死亡后,其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首先,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权。其次,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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