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3:50:29 阅读(148)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应当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导。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第四条民事诉讼应当注明以下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有证人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诉参照民事起诉书写。第五条刑事自诉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1)名称、性别、年龄、国籍、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2)被告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3)具体诉讼请求;(4)人民法院和具体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有证人的,注明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第六条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自诉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起诉人、自诉人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知的,应当提供取消组织机构的说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告知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3)名称、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或被告与他人区分;(4)起诉书与被告或被告及其他当事人数一致的原件;(5)与请求有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投诉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投诉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改正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应当退还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不予受理或者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第八条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定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下列处理:(1)民事、行政起诉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刑事自诉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撤销对第三方的诉讼,是否立案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30日内决定;(4)对执行异议的诉讼,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立案。第九条人民法院不接受或者不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人民法院不得登记下列起诉或者自诉:(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2)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3)危害国家安全;(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6)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依照撤销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慢、减少、免除诉讼费的条件的除外。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投诉、收到投诉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通知当事人纠正投诉内容、不立案、拖延立案、干扰立案、不立案、不作出裁决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促进诉讼诚信建设。干扰备案秩序、虚假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备案,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登记备案,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对立案登记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介绍,更多法律对立案登记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或者浏览页面上的推荐内容。我们将让你对法律对立案登记是如何规定的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推荐阅读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以下内容:
一 客户顾问-张三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