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3:54:02 阅读(1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了哪些作品不享有签名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由于历史原因,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无法追溯,一般不享有署名权,其作权一般归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民族群体所有。二、民间文艺的作权归谁所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属于财产权。对于权利的保护期,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出版权和财产权有保护期。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为了鼓励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权保护程度不应过高,应低于其他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作权,应当适用充分保护人身权利、限制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在实践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的使用,无论是出于盈利目的,都可以在没有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支付报酬。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任何方式使用,都应当指明或者标明作品的名称,以及在特定地区创作、继承作品的民族群体的名称。民间文艺演绎作品,可直接适用《作权法》进行全面保护。然而,由于演绎作品是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作者的作权不能与作品中涉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媲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权,既要肯定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又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纳入演绎作品的作权保护范围进行垄断,阻碍他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再创作。这将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在实践中,如果利用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的先后解读作品能够确定后作品与先作品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用关系和间接效益,则应适用“公平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进行妥善处理。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作权,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必须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行为、不作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和诉权的区别。要求权属于私权,诉权是要求国家给予公共救济的诉讼权,属于公共权利。当民间文艺作品的作权受到侵害时,特定地区的民族群体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根据知识产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政府作为特定地区民族群体利益的代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诉权,以维护该群体的公共利益,按照中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法院依法确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上,对不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对创作和继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地区民族群体的个人权利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道歉来承担法律责任。3、1971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5条第4款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唯一有效的国际法律规则,即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可以为不知作者、不出版的作品提供法律保护,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者的部分作品。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WIP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特别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国内法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等行为的示范条例》正式通过。2001年,WTO《多哈宣言》第十九条要求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审查协议与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主要为民间文艺作品提供作权保护。如突尼斯、多哥、安哥拉、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着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民间文艺作品作权保护条例》(修订稿)已列入国务院二档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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