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5:49:58 阅读(170)
1、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签名权是一种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律科目之一。在这种复杂的民事权利中,署名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签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同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作者的概念也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录音、视频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只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规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签名权和作权主体也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作权主体。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只是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除作者外,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签名权可以独立于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可以独立享有,因此签名权的主体并不等同于作权的主体。签名权的主要对象是"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根据通知,人格权需要维护某种人格利益。虽然签名权属于民法人格权,但不属于身份权,但它自然应该以某种利益为对象。这个对象是什么?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来说,作者控制了自己身份的公开性。这反映了作者对自己身份的隐瞒、公开、隐瞒或公开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第二,各种具体使用的内容签名权的总和构成了签名权的内容。明确签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签名权,有利于保护签名权。由于签名权是作者披露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因此作者可以选择披露作者身份或不披露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的,可以签署其本名或者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称:决定不公开其身份的,可以签署假名或者不签名。不签名也叫匿名。匿名不是作者放弃或没有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惩罚。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是由署名方式决定的。签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签署其本名或笔名是为了公开其作者的身份;签署其他人不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作者的身份。签名排列的决定权主要是指作者在数人作品中如何排列作者的姓名,由作者协商决定。不同的作者排名顺序往往对作者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更高的评价。如果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只承认排名第一的作者可以作为其工作成果参加职称评定。签名指示权发表作品签名的,其他人以出版、广播、改编等形式公开使用的,应当说明其签名。作者的名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人可能有很多名字(广义上),通常只有其中一个是用作品签名的。在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只是违背了作者的初衷。因此,从签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使用其作品时,如果作者事先特别同意,只能准确地指出其作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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