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6:11:58 阅读(210)
作品签名权是如何反映作品签名权是作者根据其创作行为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资格的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签名权的行使被用来解释作者的身份。所以,签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作者有三种情况: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通过明确的委托合同取得作者身份。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签名;2、确定签名的方式,如签真名、笔名;3、确定签名顺序;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签名;5、禁止他人伪造签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签名。各国法律都规定名权作为人身权利。什么是签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作权法》第十条第(2)项的规定。签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中表示身份和签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签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签名权的主体。作者是签名权的主体,但作者并不等同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作者的概念也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录音、视频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只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规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签名权和作权主体也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作权主体。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只是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除作者外,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签名权可以独立于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可以独立享有,因此签名权的主体并不等同于作权的主体。签名权的对象主要有“作品说”和“人格利益说”两种。笔者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根据通知,人格权需要维护某种人格利益。虽然签名权属于民法人格权,但不属于身份权,但它自然应该以某种利益为对象。这个对象是什么?应该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来说就是作者控制自己身份的公开性。这反映了作者对自己身份的隐瞒、公开、隐瞒或公开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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