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6:45:23 阅读(183)
肖像权与作权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相关人物肖像的照片应属于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建立是否与摄影对象(人、物、景)有关、摄影目的(艺术创作、广告、宣传报道等)、摄影手段无关。判断一张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的关键是看照片的拍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原创智力活动。在拍摄个人肖像时,摄影师可以独立构成摄影作品,因为他独特的拍摄角度、拍摄时间、光线使用方法和技巧。这样,在同一幅肖像摄影作品中,有两种权利:被摄人的肖像权和被摄人的作权。当两个权利人行使各自的权利时,有时作权人的出版权和使用方法决定权与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当两种权利同时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法调整冲突规则,或者确定一种权利的优先级,或者确定两种权利可以平行行使。在确定一种权利优先的规则下,另一种权利受到限制。在记录人肖像的摄影作品中,人们普遍认为肖像权的人身权保护优于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权利。这是因为肖像摄影作品的创作从一开始就出现了被摄人是否同意的问题,而肖像权限制了作权的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肖像摄影作品合法产生后,在许多情况下,作权人仍然受到被摄人肖像权的限制。作权人首先面临的是被摄人肖像权的保护,即作权人对肖像作品使用权的形式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作权使用权那样自由和广泛,这是作权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同时,由于作品记录了被摄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表现为自用或他人使用肖像的绝对专有性。公民如何使用他们的肖像摄影作品是他们肖像权范围内的一个问题。他们的肖像权已经覆盖和淹没了他们的作权。因此,公民有权使用带有自己肖像的摄影作品。因此,在权利冲突下,肖像权优先受到保护。肖像权的优先地位并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可以随意使用摄影作品,完全忽视作权的存在。一旦摄影作品的作权经肖像权人许可合法成立,肖像权人对包含在摄影作品中的特定肖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作权的限制。也就是说,肖像权人不能以利润为目的,优先行使肖像权,自由向公众传播和发行摄影作品,应当保护摄影作品中摄影师的创造性劳动。在制片人享有的作权中,其作权中的出版权应当受到肖像权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限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的肖像不得公开展示、出版、放映、播放。 但是,人身权中的签名权和财产权不应受肖像权的限制。肖像权人营利性向公众传播摄影作品时,应当依照《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权人的签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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