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0:20:36 阅读(184)
电影作权属于谁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订前后的《作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电影作品作权属于的规定与国外一般做法和公约的规定一致。我们采用大陆法国的做法。根据创作产生作权的原则,首先要承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的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理论上将电影作品的作权转让给制片人。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修订前的《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电影作者没有这种权利。事实上,报酬的问题可以通过制片人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的合作来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订了《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电影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独立制片人和专业制片投资公司应运而生,电影制作也走向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市场运作。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与制片人协商报酬,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比例从电影的发行和放映中提取。与其他法人享有作权的作品一样,电影作品也存在整体作权和作者个人作权的问题。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虽然他们的剧本、歌词和音乐作品可能是专门为拍摄电影或其他作品而设计的,但只要他们不与电影作品的作权行使发生冲突。比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他们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制作他们的作品的唱片。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作权,不得超过电影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这些权利,否则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他的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除非他被音乐作者授权,否则制片人不能制作唱片。这是一般原则,也是一种普遍做法。《意大利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妨碍制片人行使使用权的情况下,作者可以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使用电影作品的文学或音乐部分。因此,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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