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12:27 阅读(1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许多法律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规定:1、劳动者不得利用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期限内,开展个人盈利活动。2、未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或者企业承诺,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掌握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牟利。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更强调工人的保密义务或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持有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从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具有约定义务的角度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与权利人的合同或规章制度(包括权利人员工和交易对手)承担保密义务的特定人;二是任何与权利人没有约定义务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其他正当方式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发或者取得与他人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秘密,不属于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其他正当方式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发或者取得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秘密,不属于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法律访问或者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要构成商业秘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商业信息,都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秘密性。要构成商业秘密,首先要有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即信息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相反,如果某些信息已被公众知道或可以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信原则向公众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披露后,信息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未向公众披露,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商业秘密或使用商业秘密。2、该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属于秘密,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保密是指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保密技术信息。保密性和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主观上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道,后者是指相关信息客观上不被公众知道。如果一些信息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道,那就是秘密,但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公众可以随时自由获取。同样,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在被他人非法披露后,也不构成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与知道该信息的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或者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商业关系的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即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员工或者他人应当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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