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23:54 阅读(182)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和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签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剧本、音乐等可以通过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作权。“制片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复制权,即制作复制权,包括电视播放转换录相带;2、放映权,公开上映影视作品的权利;三、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同时播放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声像;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销售或租赁的方式促进流通领域的权利;5、改编权,戏剧化、小说化、艺术化影视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影视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权。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权。这些作品是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作权是指以其他方式使用影视作品。例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出版物发表,音乐可以作为歌曲集或在其他作品中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作权不受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的影响。无论是专门为电视、电视还是视频创作的剧本、音乐,作者都享有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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