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29:31 阅读(175)
原告:陈*元。被告:范*堂、张*松、傅*春、刘*平、刘*群、杨*贞、赵*群、商*恒、梁*印等9人。1991年暑假期间,原告陈*元介绍说,在被告范*堂家和范在讨论和研究了该手稿的创意和修改后,将其撰写的《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手稿带到范*堂进行修改。1992年初,陈*元曾从范*堂拿走书稿,不久又送回范*堂。一九九三年春节期间,范*堂到陈*元处住了一个星期左右,双方共同研究书稿。此后不久,范*堂又介绍了被告张*松参与本稿的再创作。同年暑假期间,陈*元在范*堂住了十几天,和范*堂、张*松一起讨论研究,在原稿的基础上完成定稿,字数从3万多字扩大到近40万字。书名是《易数原微》,陈*元试图设计书的封面,并在设计封面上标明“陈*元、范*堂、张*松”。此后,张*松经联系,在**古籍出版社实施出版事宜,取得出版书号。同年12月29日,陈*元、范*堂、张*松签署了一份关于“关于”的文件〈易数原微〉出版发行等相关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主编第一名陈*元,第二名范*堂,第三名张*松;如果能联系到副主编和编委,可以署几个副主编和编委会,排名按姓氏笔排序;主编的名字印在封面上,版权归三位主编所有。本协议还约定了出版资金、发行、利润分配、风险责任等事项。三人都签署了协议。经范*堂、张*松联系,被告付*春、刘*平、刘*群、杨*贞、赵*群、商*恒、梁*印等7人被确认为该书副主编。此后,这本书印刷了4000卷,原被告根据协议分担了销书数量。原告陈*元在书籍销售过程中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1年7月完成了《易数原微》的创作。在认识被告范*堂和张*松后,在他们的胁迫下,三人签订了出书协议。后来,范、张以集资出书的名义,增加了七位副主编,分别是被告傅、、、、、,擅自转让其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其独自享有《易数原微》一书的作权,并命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范*堂辩称,这本书首先是我和陈*元合作的,我申请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申请评审书》。后来,张*松也参与了写作,并进行了统一的草案和最终的学校。1993年12月,三人签订了另一份出书协议,明确该书的作权属于三人。因此,没有侵犯原告权利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松回答说:我不仅参与了《易数原微》的创作,还负责整本书的编辑、修改、定稿和最终学校,还联系了这本书的出版。三方还达成了出书协议。因此,我依法享有该书的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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