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3:42:46 阅读(173)
本案涉及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和归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实施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研和技术发展项目或履行本岗位的职责;退休、退休、调动人员在项目或原岗位上履行职责。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设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秦作为原告**公司的筹建人,委托被告胡为**公司在**公司成立前开发了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中的测试培训软件。接受委托后,胡每月以开发费的名义从秦收取1000元,客观上不足以作为开发技术成果所需的全部成本。**公司成立后,胡继续负责软件的研发,每月从公司领取1000元的工资,并作为**公司的工程师负责**公司的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和技术销售人员培训,并将测试培训软件交付给**公司进行评估,从而建立了胡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可以进一步确认胡*宇为**公司开发测试培训软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软件开发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案例:**康阳电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993年11月29日,原告**康阳电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胡*1993年1月10日,**康阳电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胡*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系统”进行确认(SunshineCAIS)拥有完整的技术成果权,责令胡*宇检查“培训和主题选择”系统源程序文本及相应文件,赔偿因未交付源程序文本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拒绝修改目标程序中的错误。**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1991年7月,**Comsun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合作开发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系统。Comsun公司委托秦*黎(现**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共同负责组织、管理和开发,完成项目入口的技术设计。其中,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和研究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CAI教室软硬件平台;(2)网络多功能板;(3)专用教室网络系统;(4)编辑、输入和测试高考八个科目;(6)高中知识结构和培训测试标准;(6)压缩解码和图形界面;(7)多媒体问题库管理系统,(8)网络在线复习培训系统。1992年2月1日,网络在线复习培训系统的开发进入编程调试阶段,软件工作分为:①网络界面;②学生解题评欣;③训练和选题。三部分的编程工作分别安排给三名技术人员,统一调试排错③项目编程最初由罗四平和李-江担任。后来,由于编程工作量大,胡*宇找到了当时在**总公司工作的兼职工作模式来承担编程任务。1992年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Comsun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公司。师范大学二中成立北京**计算机厂,承担师范大学二中关于这一成果的权利义务。1992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Comsun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公司。师范大学第二附中成立北京**计算机厂,承担师范大学第二附中关于成果的权利义务。根据1992年7月15日北京**计算机厂与**公司的合作协议,**计算机厂只享有部分销售权,成果权属于***公司。由于胡*宇的编程部分属于复习培训软件界面,秦*黎明明明确要求胡*宇在用户界面上注明**公司拥有该软件的版权。后来,由于胡*宇的工作仍存在许多缺陷,**公司多次敦促胡*字修改,特别是在1992年9月初,当听说胡*宇将在年底或明年年初去新西兰时,公司一再要求他做好交接工作,尽快完成工作,技术文件和源程序文本。但胡*宇因各种原因拒绝修改,拒绝返还源程序文本和文档,并声称自己享有版权。由于胡的行为,**公司无法及时修改程序中的错误,也无法根据用户要求增加必要的功能,导致SunshineCAIS的销售和服务受阻和停顿。由于产品积压,贷款110万元资金回收至少延迟3个月,利息损失2.7万元,利润损失18.2万元;温州和广州的用户无法更换新版本(修改后),直接影响**公司和**计算机厂的商业信誉。**为了弥补损失,消除影响,公司必须组织人员花3个月的时间重新编制这部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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