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3:45:56 阅读(203)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的所有权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第十四条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软件就产生了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软件首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的,本条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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