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3:48:03 阅读(232)
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所有权由合作开发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开使用,开发人员可以单独享有各自开发的部分的作权;但在行使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的,由合作开发人员共同享有,协商行使;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入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人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第十条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所有权由合作开发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单独使用,开发人员可以单独使用自己开发的部分;但在行使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则所有合作开发人员共同享有其作权,并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入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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