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4:00:32 阅读(186)
据了解,位于济南泉城广场中心的“泉标”是由原陕西雕塑院院长、著名雕塑家王*任先生设计的。作为济南第一座城市的主要雕塑,建于1999年8月的春季标志已成为济南的城市标志,但济南签订的委托设计、生产、安装春季标志合同并未就作权所有权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设计师王*任先生依法享有作权。此外,2006年10月,其负责人找到了王*任先生。经过讨论,王*任先生将“泉标”财产的作权转让给了**大盟广告有限公司。原告曾向11家公司维权原告**联盟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李*杰表示,原告先后向11家涉嫌侵权的单位发送了律师函,以维护其“泉标”的作权。到目前为止,已经协商解决的有三个,已经形成解决框架的有七个,还有一个未能协商,即本案被告**时尚实用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表示,原告**大盟广告有限公司持有位于济南泉城广场中心的大型雕塑作品《泉》(通称泉标,在此简称“泉标”)的财产权。未经作权人许可,被告擅自定制、销售“泉标”模型、定制、销售具有“泉标”图案的手工艺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艺术作品的财产权。被告认为,作权应属于市政府,被告**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郑*龙认为,虽然在济南与王*任先生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泉标”的作权,但根据《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创作的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法人、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郑*龙认为“泉标”的作权应归济南市政府所有。“1998年4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泉城广场建设古篆‘泉’字作为市标。“1998年4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古篆‘泉’字为市标,在泉城广场建设。此后,济南开始公开收集以古篆‘泉’字为主体的创意设计。郑*龙说,他们详细查找了“泉标”的历史,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济南市政府无疑是‘泉标’作权的实际所有者,无论是在组织、创意、投资、具体建设还是责任方面。郑*龙说,所以他们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原告的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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