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4:11:41 阅读(192)
对电影作品的看法在不同的法律国家是不同的,在大陆法国,因为只承认个人是作者,制片人制作电影作品的权利首先属于编剧、导演、摄影和其他电影作者而不是制片人,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来自电影作品的作者。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电影作品的作者权直接给予制片人。然而,尽管理论不同,同一法律国家的规定也不一致。在处理电影作品的作权归属时,电影作品的作权实际上是一致给制片人的。例如,美国版权法认为音像作品的制片人是作者,享有音像作品的版权。《德国著作权法》认为,编剧和导演是电影作品的作者,但电影的著作权法由作者转让给制片人。根据《作权法》,意大利规定文学作者、编剧、作曲和导演是电影作品的合作伙伴。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的经济使用权和电影中使用的作品的改编权,电影作品的作者在电影上映后也有奖励权。日本和中国台湾的《作权法》也向制片人提供了电影作品的作权。《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表达的作品作为作权的对象,并规定了电影作权的所有权。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a)项目规定:“确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接着在(b)规定:“但是,在法律承认参与电影作品制作的作者应属于版权所有者联盟成员的国内,除非有相反或特殊规定,否则这些作者不能反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表演、有线传播、广播、公开传播、配制字幕和配音,除非有相反或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承认电影作品个人权利的权利法制度中,必须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电影作品整体权利的行使。伯尔尼公约确定的电影作品的作权归属和行使原则与许多国家的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原则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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