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4:29:00 阅读(210)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权的所有权可分为以下几类:(1)独立开发。这种发展是最常见的情况。此时,软件的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人员,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开发、对开发完成的软件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自己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负责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由合作开发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软件作权的所有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开使用,开发人员可以单独享有各自开发的部分作权;但在行使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的,由合作开发人员共同享有,协商行使;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入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人员。(3)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件的所有权;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四)国家机关发布任务发展。由国家机关发布的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由国家机关和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发布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如果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软件的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5)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权。(1)针对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工作活动的预期结果或自然结果;(3)主要使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的资金、专用设备、未披露的专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奖励开发软件的自然人。(6)继承和转让。可以继承软件的作权。软件作权属于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作权保护期内,软件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除签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作权,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享有;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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