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4:30:19 阅读(255)
电影作品,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产品有什么区别?1.、虽然电影作品或类似的电影方法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作者完成的,但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经营,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的电影方法由制片人享有。录音录像产品的权利主体是录音录像产品的制作人。2、不同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作权法》作品的范围。制片人对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作权,即在作权中享有许多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录音视频产品是由他人的作品制作的,录音视频制作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一种从属于作权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获得作权人的许可,例如,录音视频制作人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视频产品进行发行,必须获得演讲者的许可。录音录像制作人有权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出租、传播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产品,还应当取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以上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咨询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项,可以致电华绿网在线律师回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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