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10:32:51 阅读(237)
1月8日,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六章共54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信、互动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从业者,草案建议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有合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一系列信息发布审计、安全管理和评价体系。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同时,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者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取消账户、关闭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三年内不得重新提供类似服务。根据上述草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设立网站、通信组、网络账户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来实施违法犯罪,也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来实施违法犯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知道他人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非法犯罪,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理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售移动电话卡、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用户将手机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编造、传播危险、疫情、警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草案还规定,当网络信息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应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止。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合作。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通知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并可以建议原许可证或者备案机关取消有关许可证或者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违反本办法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控告。网络信息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收到报告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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