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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借势需慎重,“山东腾讯”涉商标注册侵权

2019-07-10 09:38:56 阅读(848 评论(0)

腾讯,众人皆知的品牌;山东腾讯,借势腾讯商标,却遭上告赔偿30万元。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2003年2月28日获准“腾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962827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


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3年2月27日。


缘起


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其运营的网站首先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涉嫌商标借势、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表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事件感悟


近年来,因商标注册引发的企业纠纷数不胜数,商标注册也成为企业主关心的热门话题之一。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无论是大型品牌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应该建立完整的品牌保护机制,包括域名、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提早预防才能避免经营成果被窃取。当然,也不能为了盈利而做像商标借势这样的违法行为,否则就是一时的红利付出可能经营失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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