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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11:13:50 阅读(481)
现今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众多作者的作品早已广泛流传,超越了国界。因此,各国相继订立了双边保护协定。但由于双边保护并不算有效办法,于是为统一国际著作权保护标准,制定了第一个有效保护创作者权利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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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伯尔尼公约》实行”国民待遇“,将国际著作权保护达到统一标准,“一视同仁”。
享受“国民待遇”
含义:按照对待本国作者的待遇对待外国作者,不得歧视。
条件:本公约组织的保护适用于:①具有本同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发表;②非本同盟成员国国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于一成员国发表或在一成员国和一非成员国同时发表。第一个标准是作者的国际,第二个标准是作品首次发表的地点。只需符合其中一条,即享受“国民待遇”。
“发表”的概念:“已发表作品”指作者同意发表的作品,不论其制作复制品的方式如何,只要根据作品的性质,提供的复制品可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即可。
需注意三点:①必须是经作者同意的,如系侵权作品,不构成发表;法定许可使用作品,也不算发表;②提供复制品,而且要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③《伯尔尼公约》所指的发表,把许多作品的“表演”排除在外,而许多国际的著作权法把作品的首次表演视为“发表”。
同时发表:在确定“发表”的同时,公约还规定,一部作品在首次发表后的30日内“在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内发表,被视为是同时发表。
起源国:把公约的保护限于作品的起源国之外,在起源国内,作品的作者不受公约保护,只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是第一个有效保护创作者权利的国际公约,将国际著作权保护内容统一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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