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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美国版权要不要登记?

2020-08-31 15:28:05 阅读(1661 评论(0)

《尼泊尔公约》主要涉及对作品和作者权利的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美国也是成员国之一。该公约的核心就是成员国都应自动保护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公约》的保护下,美国版权要不要登记


同样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美国版权要不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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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有《尼泊尔公约》的保护,美国版权也需要及时登记。


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4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受美国版权法保护。与中国版权登记效力类似,在美国所进行的版权登记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在权属发生争议或者需利用版权进行维权时,版权登记证明均可作为初步证据,而节省了繁琐的举证工作。同时,版权登记可以在海关进行备案,以获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初步证据效力仅限于在发表之前,或发表之日起5年内进行的版权登记;另外,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11条的相关规定,除基于第106条(A)主张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美国作品的侵权诉讼需在作品预登记或已登记完成后才能提出。


※  美国版权法中的“美国作品”:


1、首次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时在美国或国际条约成员国首次发表,且该成员国对于版权的保护期限与美国相同,或长于美国;同时在美国或其他非国际条约成员国首次发表;在非国际条约成员国首次发表,但所有作者为美国国籍,或在美国有经常居住地,或视听作品的法人作者总部在美国;


2、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在美国,或在视听作品的情况下,所有法人作者的总部在美国;


3、位于美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图片,图形或雕塑作品。


此外,根据美国版权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若版权登记在侵权发生前登记,或在发表后3个月内登记,版权权利人方可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律师费和诉讼合理支出。虽然并不影响依据版权法第504条主张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但鉴于损失和获利证明难度较大,及时进行版权备案登记,将有助于在美国提起侵权诉讼,并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法定赔偿、律师费等诉讼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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