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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明】有证据链就不能否认其使用行为

2020-10-09 17:53:13 阅读(644 评论(0)

通常情况下,合同、协议、发票等是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在商标实际使用举证中属于有效证据。但是服务商标在服务协议中的少有标注,为标注的服务协议并不能成为有效的使用证据。这时候,企业需要对自己的服务商标进行举证,应该怎么办呢?下文就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明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明】有证据链就不能否认其使用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权利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则被视作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在我国,商标系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进行注册,即商标必须在核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上使用,才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范围的随意扩张。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

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商标的使用,常见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于服务而非商品,在实际运营中不可能提供商品实物、商品包装、商品容器等证据,且部分公司协作的模式常有不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的情况,这就增加了企业收集服务商标实际使用证明的难度。在实际举证中,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的组合是能够构成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链,虽不是必要证据,但没有签订代理合同并不能否认构成事实使用行为。


因此,企业在服务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建议保存完整的证据链,只要其能够证明实际实使用行为、进行了广告宣传或参加了相关行业的展会,便有可能维持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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