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10:52:05 阅读(148)
一、签名权是否等于作权签名权并不等于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作权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在这种复杂的民事权利中,署名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各国法律都规定署名权作为人身权的权利。作者享有在作品中签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权,这种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丰富的签名权的内在价值。《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作权包括以下个人权利和财产权:(1)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签名权,即作者身份和签名权;(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扭曲或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也就是说,通过印刷、复印、扩展、录音、视频、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6)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7)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8)展览权,也就是说,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11)广播权,即无线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制作权,也就是说,通过制作电影或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签名权和作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签名权的主体。作者是签名权的主体,但作者并不等同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作者的概念也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录音、视频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只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规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签名权和作权主体也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作权主体。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只是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除作者外,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签名权可以独立于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可以独立享有,因此签名权的主体并不等同于作权的主体。而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地说,只有自然人是作品中唯一的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2、客体不同。签名权的对象主要有“作品说”和“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根据通知,人格权需要维护某种人格利益。虽然签名权属于民法人格权,但不属于身份权,但它自然应该以某种利益为对象。这个对象是什么?应该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来说就是作者控制自己身份的公开性。只有作品受到作权法的保护,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的载体有很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种。以上是华绿网小编对“签名权是否等于作权”的回答。我们可以知道,签名权并不等于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作权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我希望它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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