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09:20:25 阅读(177)
两个产品商标同样侵犯作权吗?两个产品商标同样侵犯商标权。1、侵犯注册商标权认定的过程有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确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能否认定或者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进行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于批准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显然,根据本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批准注册商标;二是批准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即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被控侵权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两个因素决定。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比较奠定坚实的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一样重要,是确定商标侵权的另一个对比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相似。通过识别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结果可能出现以下情况:1、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型。2、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似。3、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型。4、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似。5、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同或者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似。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后四种结果不构成侵权。比较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时,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不得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由于部分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以将注册商标用于批准商品以外的商品。事实上,商标所有人的这种做法是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权范围的规定,对公众不公平。(2)同时比较商标和商标使用的商品,而不仅仅是商标或商标使用的商品。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确定的。因此,在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从商标和商标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者相似时,才能确定被控侵权对象为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可以确定为商标侵权。相反,经比较,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建立。二、二。近似商标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任务。它是上述商标侵权认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但近似商标的判断比较复杂,判断的主观因素也比较大,所以我们专门讨论一下。所谓类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发音或意义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用于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有错误的理解。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判断类似商标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与注册商标相比,类似商标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没有商标侵权认定中针对的类似商标。2、类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若完全相同,则构成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再属于近似商标。3、类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形状、发音或含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假如既不同也不相似,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类似的商标问题。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容易混淆的程度,即普通消费者可能对商品的来源有错误的理解,即使该商标用于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假如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总之,商标是否容易造成误认,或者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概率,是认定类似商标的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普通消费者容易误解商品来源的近似商标才属于商标侵权认定中所谓的近似商标。因此,在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是否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是识别类似商标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客观的,但也是人们主观反映出来的,是一个主观因素强的客观标准。在识别类似商标时,还应注意以下具体方法:1、应考虑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和观点来确定类似的商标,并尽量避免从法官的专业角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判断。普通消费者属于抽象和理想化的群体,即想象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没有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定义这样的消费者,但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商标的相似性。在识别近似商标的过程中,尽量戒掉主观色彩,确保近似商标的识别公平公正。2、应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4]的具体比较方法。第一种方法是隔离观察。要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是比较的方法。将商标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察,即隔离观察,将商标放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往往会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同时存在。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应同时对两个商标进行现场比较,而只能将所看到的商标与大脑中记忆的商标进行比较。这样,它就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影响法官在实际交易中可能混淆的识别,因为比较和观察两个商标发现的差异。在比较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两个商标不完全相同,肯定会看到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消费者仍有误解的可能性,就应确定该商标为类似商标。第二种方法是整体观察。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而不仅仅是提取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仅是构成商标的一些单一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的组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并且必须存在差异时,但只要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聚集在一起,消费者仍然有误解的可能性,它们就应该被认定为类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如果两个商标的组成部分可能相同,但作为一个整体,它们不会误解消费者,那么该商标就不能被确定为类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确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能否认定或者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进行的。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两个产品商标一样,那么就侵犯了商标权的相关介绍,更多如果两个产品商标一样,那么就侵犯了商标权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或者浏览页面上的推荐内容。我们将让你对如果两个产品商标一样,那么就侵犯了商标权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推荐阅读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以下内容:
一 客户顾问-张三 一